山东省翻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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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路5号
山东省翻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翻译协会,简称山东省译协。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TASD)。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翻译及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翻译行业进行指导和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引导翻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聚集翻译领域的专家和人才,开展翻译理论研究和交流,促进翻译后备力量的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推动省内地市翻译协会的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提高翻译质量、改进翻译服务、促进翻译事业和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我省由经济文化大省到经济文化强省的转变做出协会应有的贡献。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要求,提出翻译行业发展的建议;
2. 开展翻译行业调研,制定推广行规行约,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3. 举办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4. 开展与翻译行业相关的服务、咨询、办学和培训等工作;
5. 维护翻译工作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
6.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评比、表彰、奖赛等各类公益活动;
7.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友好往来;
8. 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及相关资料和书籍;
9.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即依法成立的与翻译相关的社团和企事业单位。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相关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2.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7.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换届选举以及人事任免、财务处置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会长或授权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参加会长会议的人员,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可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2.向理事会建议增补或更换理事;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决定聘请有关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决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下属的各委员会是本会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经理事会决定后设定。
第二十八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报请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委员会须按照本会的章程制定其活动管理规定,经会长会议批准后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执行情况要定期向会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7年5月27日经省译协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翻译协会
2017年5月